土木系


 

高苑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系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苑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校方規定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以聯繫系友,協助本系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系友之權益。

二、建立系友聯絡網與舉辦聯誼活動等事宜。

三、協助系友解決就業、進修與各項問題。

四、推薦或鼓勵傑出系友參與社會公眾事務。

五、提供建言予母校及主管當局參考。

六、其它與系友權益有關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之監督機關為研究發展處

第二章 會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

第 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強制退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若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以上時得分班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校方核備後行之。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十四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十五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得為校友會當然理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十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得為校友會當然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十八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十九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二十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例如活動組長、總務組長、文宣組長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之,並報校友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成立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以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成立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十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系所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研發處報校友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校長○年○月○日核准予備查。